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缔结婚约的教法律例
通话的同一时间两个人都在场,相当于在同一个坐席,这是伊斯兰教法学会坚持的主张。
他们中有的学者为了在婚姻中谨慎小心而禁止这种做法,因为有的声音是可以模仿的,会导致发生欺骗的行为,这是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坚持的主张。
有的学者主张:如果能够保证避免欺骗的行为,这种做法是可以的,这是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坚持的主张。
由此可知:问题不在于是否在同一个坐席,双方在同一时间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联系,可以按照在同一个坐席的教法律例对待。
缔结婚约也是可以见证的,比如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听到说话者的声音,而且在今天的科技进步之下可以看到监护人,听到他宣布“伊扎布”的声音,也可以看到男方的样子。
所以对这个 问题明显的主张就是:可以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缔结婚约,条件是必须要保证避免欺骗的行为,确定丈夫和监护人在场,有两个证婚人听到“伊扎布”和“格布礼”。 如前所述,这是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坚持的主张,而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禁止的原因在于谨慎小心和恐怕上当受骗。
谁如果想要安全,可以委托别人缔结婚约,丈夫或者监护人在两名证人的面前可以委托他人去缔结婚约。
这是我们所说的学者们的明文规定:
1 伊斯兰教法学会决定:
关于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缔结合同的教法律例的第52 号( 2 / 6)决议:
“学会在决定允许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缔结合同之后说:“上述原则不包括婚约,因为婚约的条件之一是要有证婚人在场。”
2 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的法太瓦:
“问题:如果婚姻的要素和条件全部具备了,但是监护人和男方分别在两个地方,可以通过电话缔结婚约吗?”
“由于现在的诈骗和欺骗行为很多,有的人口技高超,可以惟妙惟肖的模仿各种 声音,甚至一个人可以模仿许多男女老少的声音,模仿他们的语言,听的人以为许多不同的人在说话,实际上只有一个人模仿大家的声音;鉴于伊斯兰教注重保护妇 女的贞洁和名誉,重视婚约超过其他的合同,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认为,在缔结婚约的时候不能依靠电话谈话,这是为了落实教法的宗旨,更多的注重保 护妇女的贞洁和名誉,以免上当受骗和被人玩弄。一切顺利,唯凭真主。”《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太瓦》(18 / 90 )。
3 谢赫伊本·巴兹(愿主怜悯之)的法太瓦:
“问题:我想和一个女孩缔结婚约,她的父亲在另一个地方,我在西方国家,现 在由于经济拮据等原因,不能旅行到那个地方与他们见面,一起缔结婚约;我可以给她的父亲致电,让他对我说:“我把我的某某女儿许配给你”;然后我说:“我 同意了。”女孩也是非常愿意的,而且有两个穆斯林证人通过电话扬声器能听到我的话和他的话,这个婚约是一个合法的婚约吗?”
回答:“我们网站把这个问题递交给谢赫阿卜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本·巴兹(愿主怜悯之),他的回答是:如果其中没有任何欺骗的行为,这个婚约是有效的,正确的;因为它符合教法规定的缔结婚约的所有条件婚。敬请参阅(2201 )号问题的回答。
真主至知!